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铜官行复〔2025〕7号
申请人:兖**,男,汉族,住河南省**市**县**镇,身份证号码:412728********0850。
被申请人:铜陵市铜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铜陵市铜官区木鱼山大道666号。
法定代表人:戴凤华,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铜陵市铜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投诉是否受理,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请求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5年2月18日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