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铜官行复〔2025〕20号
申请人:唐**,女,汉族,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703********006X,住址:安徽省**市**区***村**栋***号。
被申请人: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住所地:铜陵市铜官区木鱼山大道666号。
法定代表人:郝强,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铜官公(铜)行罚决字〔2025〕76号),于2025年2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铜官公(铜)行罚决字〔2025〕76号),并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过重。申请人只是在棋牌室打麻将,派出所抓到申请人时,桌上只有扑克牌作为筹码,没有现金。罚款和赌资申请人均已上交,申请人认为不应该对其拘留10天,担心处罚会影响孩子报考公务员。现申请人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铜官公(铜)行罚决字〔2025〕76号),并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4年12月11日14时许,铜官山派出所民警在对辖区铜陵市铜官区****棋牌室进行检查时,发现唐**、申*,张**、夏**四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使用筹码卡片用于结算输赢,现场查获筹码卡片共计64张(1张花色扑克牌代表100元,1张数字扑克牌代表10元),折合赌资共计人民币3160元。其中,张**持有筹码卡片15张(7张花色扑克牌、8张数字扑克牌),折合赌资780元;申*持有筹码卡片15张(7张花色扑克牌、8张数字扑克牌),折合赌资780元;唐**持有筹码卡片17张(7张花色扑克牌、10张数字扑克牌),折合赌资800元;夏**持有筹码卡片17张(7张花色扑克牌、10张数字扑克牌),折合赌资800元。另查明,唐**曾多次因赌博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其中2024年9月10日唐**因赌博被杨家山派出所行政处罚。以上事实有唐**、申*、张**、夏**四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笔录、违法记录等证据证实。前述证据充分,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唐**存在赌博的违法事实。
二、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准确,量罚适当。依据《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赌博活动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赌博现场没有赌资,而是以筹码或者事先约定事后交割等方式代替的,赌资数额经调查属实后予以认定。唐**称“没有现金”的复议理由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安徽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六)一年内曾因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被申请人结合2024年9月10日唐**因赌博被杨家山派出所行政处罚的情节,认定唐**赌博行为情节严重,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及收缴赌资的行政处罚,系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唐**称“处罚过重”“处罚对小孩报考公务员有影响”的复议理由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
三、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合法。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依法履行了立案、告知、决定、送达、审批等相关程序,依法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利,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铜官公(铜)行罚决字〔2025〕76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4年12月11日14时许,被申请人在铜官区****棋牌室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申请人与申*、张**、夏**四人使用筹码卡片打麻将,涉嫌赌博。现场查获筹码卡片64张,其中,申请人持有筹码卡片17张(7张花色扑克牌、10张数字扑克牌)。被申请人制作了现场笔录,执法过程由执法记录仪全过程记录。2024年12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铜官公(铜)立案字〔2024〕2397号)。同日,被申请人制作了《证据保全决定书》(铜官公(铜)证保决字〔2024〕427号)和证据保全清单,对申请人的筹码卡片扣押30日。案件调查期间,被申请人先后对申请人、张**、申*、夏**、杨**、王**进行了询问,让申请人、张**、申*、夏**对与自己同桌打麻将的人进行了辨认。经调查,申请人等四人使用筹码卡片结算输赢,1张花色扑克牌代表100元,1张数字扑克牌代表10元,64张筹码卡片折合赌资共计3160元,申请人所持有的17张筹码卡片折合赌资800元。2025年1月10日,被申请人依法延长办案期限30日。2025年1月20日,被申请人通过公安计算机网络综合查询系统查询到,申请人在2024年9月10日因赌博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杨家山派出所处以罚款400元的行政处罚。2025年1月2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了申请人。2025年2月11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铜官公(铜)行罚决字〔2025〕76号)并依法送达申请人,决定对申请人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并对申请人的筹码卡片17张、折合赌资800元予以收缴。2025年2月1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同日,被申请人作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铜官公(铜)缓拘决字〔2025〕7号)。2025年2月14日,申请人依法缴纳罚款500元并上缴赌资800元。2025年2月24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均为复制件):1.申请人身份证;2.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均为复制件):1.《行政处罚决定书》(唐**、夏**、张**、申*);2.调查终结报告;3.《立案登记表》;4.权利义务告知书(张**、申*、夏**、唐**、杨**、王**);5.询问笔录(张**、申*、夏**、唐**、杨**、王**);6.辨认笔录(张**、唐**、申*、夏**);7.《证据保全决定书》和证据保全清单(张**、申*、夏**、唐**);8.现场笔录;9.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和制作说明;10.《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唐**、夏**、张**、申*);11.罚款凭证和收缴凭证(张**、申*、夏**、唐**);12.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书、《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及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保证金缴纳回执;13.户籍资料证明(张**、申*、夏**、唐**、杨**、王**);14.前科查询证明(张**、申*、夏**、唐**);15.《证据保全审批表》;16.《呈请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17.《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2024年9月10日因赌博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杨家山派出所处以行政处罚,根据《安徽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属于情节严重的赌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四项和第七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收缴赌资800元(筹码卡片17张,折合赌资800元),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被申请人在受理本案件后依法传唤当事人调查询问案情,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审批手续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铜官公(铜)行罚决字〔2025〕76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