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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官行复〔2025〕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铜官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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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0705MB0W99740W/202504-00032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发布机构: 铜官区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公民 / 决定
名称: 铜官行复〔2025〕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4-25 有效性: 有效
铜官行复〔2025〕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4-25 08:06 来源:铜官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行政复议决定书

 

                               铜官行复〔20252

 

申请人:李**,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704********0013,住址:安徽省**市**区**社区**村*栋*单元***室。

被申请人: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住所地:铜陵市铜官区木鱼山大道666号。

法定代表人:郝强,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对其要求提供2021年6月12日、13日,7月30日的询问笔录、录音、录像等审讯材料的申请不予回复的行为,于2024年12月3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通知其限期补正。2025年1月3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其要求提供2021年6月12日、13日,7月30日的询问笔录、录音、录像等审讯材料的申请不予回复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2024年12月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书面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提供2021年6月12日、13日,7月30日审讯申请人时的询问笔录、录音、录像等材料。2024年12月27日下午,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去公安局谈话,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上述申请事项给出书面答复,并提供资料(证据)。被申请人予以拒绝,表示询问笔录、录音、录像资料未保存。

申请人认为1.被申请人在(2024)皖07刑再1号案中对申请人实施刑讯逼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十五条等的相关规定,程序违法。被申请人在本案的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不得遗漏任何与案件相关的证据。2.申请人作为本案的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至五十三条之规定,本人有权调取审讯时的审讯材料。3.本案中,被申请人回复申请人说审讯时的询问笔录、录音、录像等材料均未保存,被申请人违反了证据保管期限的相关规定,明显违法!

被申请人称:2024年12月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提供2021年6月12日、13日,2021年7月30日审讯申请人时的询问笔录、录音、录像等材料。2024年12月27日,被申请人当面对其申请事项进行了不能提供的告知。

被申请人认为,1.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行为事实清楚。申请人因涉嫌强奸,被申请人经审查于2021年6月13日立刑事案件侦查,该案历经一审、再审、二审,最终二审生效判决维持了原再审裁定及一审判决。另,申请人刑罚已于2023年11月27日执行完毕。该案刑事诉讼程序已经结束,申请人申请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查阅案卷情形,其申请的事项于法无据。2024年12月27日,被申请人已将前述结果向申请人进行了告知。2.申请人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法范畴。显然,申请人申请的事项属于刑事司法范畴,其实质是意图借用行政行为的形式来获取个人所涉刑事案件的有关内容。被申请人在履行刑事司法职能时形成的内容,也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调整的范畴。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申请书》后,依法对申请人告知了处理结果,已经履行了工作职责。申请人申请事项于法无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4年12月3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提供2021年6月12日、13日,7月30日审讯申请人时的询问笔录、录音、录像等材料。2024年12月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书》。2024年12月27日,在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当面告知申请人刑事案件审讯材料不能向申请人提供,并说明了不能提供的理由。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邮件交寄单;3.申请人涉嫌强奸案中相关的法院判决书、庭审笔录、刑事申诉书、信访材料、录音光盘等。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申请人的《申请书》及邮寄接收凭证复印件;2.就申请人申请事项接待申请人的视听资料(光盘)及制作说明;3.2024)皖07刑再1号刑事裁定书复印件;4.2023)皖0705刑再2号刑事裁定书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之规定,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人员是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且查阅案卷权须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行使。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和经法院审判确定的犯罪人无权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关于调取刑事案件审讯材料的申请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理,作出不予提供的决定,内容适当;被申请人当面向申请人告知该决定和作出该决定的理由,告知内容和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关于调取刑事案件审讯材料的申请依法处理,并进行了“回复”,已经全面、正确履行了法定职责,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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