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铜官行复〔2025〕3号
申请人:江**,男,汉族,2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702********7512,住铜陵市**区****村*栋***号。
复议代理人:江**,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702********4513,住铜陵市**区****村*栋***号,系申请人之父。
被申请人:铜陵市铜官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铜陵市淮河大道北段129号。
法定代表人:万锐,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铜官区******油烟扰民问题的处理,于2025年1月6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并要求铜官区****菜馆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铜官区******号楼*****段***号(商业网点一层)的业主,铜官区****菜馆的经营者施**系铜官区*****段*****号(商业网点负一层)的业主,双方为楼上楼下邻居关系。****** 号楼系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2024年3月26日,施**在*****段*****号设立铜官区******(个体工商户),许可项目餐饮服务。施**对禁止在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经营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规定知晓,且个人承诺经营场所不属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中列举的“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施**的餐饮经营行为实际造成申请人长期受到油烟困扰。申请人多次向政府热线12345和被申请人投诉,但被申请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以及《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履行职责。
被申请人称:一、****菜馆的经营符合法律规定。首先,****菜馆已取得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发的餐饮业营业执照。《关于印发铜官区餐饮业油烟污染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明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核发餐饮经营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对餐饮经营户选址、污染防治设施条件进行一次性告知等工作,根据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经向****菜馆制发餐饮业营业执照这一情况可知,该网点所在位置适合经营餐饮业,且符合油烟排放标准。其次,****菜馆的油烟排放符合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看出,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经营者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正常使用,可以从事餐饮服务业。经区餐饮油烟整治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油烟整治办)多次检查和监测,本案中****菜馆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且运行正常,油烟净化效果符合国家标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国家标准)中允许排放浓度为2.0mg/m³,****菜馆油烟排放浓度监测的结果为0.03mg/m³,故****菜馆油烟排放未超过国家排放标准,同时也符合我区依据国家油烟排放标准制定的相关标准规范。
二、相关案情及处理过程。2024年9月以来,申请人投诉****菜馆油烟扰民,被申请人多次赴现场核查处理。2024年9月12日,区油烟整治办工作人员到****菜馆检查。经查实,该土菜馆设置有专用烟道,厨房内设净化器且运行正常。油烟净化后排放存在违规排入污水管网问题,现场责令该店限期整改。9月18日,区油烟整治办回访,****菜馆已按照要求整改。2024年11月12日,区油烟整治办再次到****菜馆检查,该店净化设施运行及排烟口设置符合要求,申请人反映其网点内楼梯口有异味,区油烟整治办现场要求申请人做好店内卫生保洁。2024年12月,申请人再次投诉****菜馆违规将油烟往地底下排放,并顺着墙体往上排烟,因该店安装的净化池与墙体距离太近,导致油烟未降低反而加重。2024年12月25日,区油烟整治办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城管中队等部门,到涉案现场进行联合检查。经查,****菜馆专用烟道向外朝下排放并设净化池除异味,排放口远离住宅层规定10m以上。该土菜馆油烟净化风量运行及专用烟道排放口设置符合要求,排烟口处无浓烟违规排放现象,该店净化器定期保养清洗未发现有违规问题。经现场核实,申请人的商业网点内有异味,但无法确定是否来自户外,申请人网点外墙为玻璃全密封,外界异味应无法渗入。据此,区油烟整治办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回复,申请人对处理结果表示接受。2025年1月,申请人就****菜馆油烟扰民问题再次通过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投诉,2025年1月7日,铜官区政府进行了回复。
三、申请人复议请求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依据《关于印发铜官区餐饮业油烟污染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中的整治范围和任务分工,区油烟整治办和区城管执法局自申请人投诉铜官区****菜馆油烟扰民问题以来,均积极依法履职,且将问题作出了妥善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提起行政的复议事项与事实不符,被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
2024年9月2日,申请人向12345投诉****菜馆存在油烟异味,影响商铺正常经营。2024年9月11日,铜官区政府短信回复:被申请人已联系幸福社区及时核查处理。经检查,该店油烟净化设置及排放符合要求。2024年9月12日,区油烟整治办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核查。9月18日,区油烟整治办进行回访。2024年10月-12月,申请人又多次向12315投诉****菜馆的油烟排放扰民问题。2024年11月12日,区油烟整治办会同被申请人进行联合检查。2024年12月25日,区油烟整治办会同被申请人等多部门进行联合检查。2025年1月,申请人再次通过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投诉****菜馆油烟扰民问题。2025年1月7日,铜官区政府予以回复,称经过现场核查,****菜馆处于底层商铺,未与楼上住宅直接相邻,且店内设有油烟排放净化设施,符合办理餐饮证照的条件;****菜馆厨房内设置的油烟净化设备运行正常,排烟口处无浓烟违规排放,且门楼前已设帆布封闭无异味向上渗漏,后期社区将加强日常巡查监管。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行政复议申请书;3.组织机构代码查询页面截图打印件;4.房地产权证复印件;5.营业执照复印件;6.规划设计图复印件;7.餐饮业经营者告知书、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复印件;8.记载录音的光盘、照片打印件。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关于印发铜官区餐饮油烟污染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区城管〔2024〕48号);2.营业执照复印件;3.网点现场图片;4.区油烟整治办微信工作群的截图;5.2025年1月7日,12345政务服务热线的回复(图片);6.油烟净化器图片;7.油烟监测结果。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对****菜馆的油烟污染问题有职责进行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安徽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铜陵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和铜官区区级政府权责清单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等三类行为有行政处罚权。因此,被申请人对****菜馆的油烟问题进行检查和处理是其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对****菜馆的油烟扰民问题未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本案中,被申请人虽提供了一份区油烟整治办对****菜馆油烟排放情况的检测报告和区油烟整治办工作人员在微信工作群里沟通汇报案件情况的微信截图,但没有提供其它能反映被申请人依法对****菜馆的油烟问题进行检查和处理的文字、音像等案卷材料。且被申请人对****菜馆的油烟排放情况仅进行了一次检测,不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的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在对****菜馆油烟污染问题的查处工作中未依法全面履行其法定职责,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后60日内依法履职。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 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