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铜官行复〔2025〕21号
申请人:张*,男,汉族,住江西省*市*乡*村*组**号**号,身份证号码:360681*******4713。
被申请人:铜陵市铜官区司法局,住所地:铜陵市铜官区木鱼山大道666号。
申请人对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铜官行复〔2025〕6号)不服,于2025年2月2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认为,1.被申请人铜陵市铜官区司法局不是作出案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是适格被申请人;2.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实行一级复议制,申请人对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不得向任何复议机关再次申请行政复议。故,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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