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铜官行复〔2025〕18号
申请人:薛**,男,汉族,住江苏省**市开发区*****-***,身份证号码:320601********0318。
被申请人:铜陵市铜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铜陵市铜官区木鱼山大道666号。
法定代表人:戴凤华,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铜官区******店销售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作出的处理决定,于2025年2月2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投诉调解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启动调解程序,督促被投诉举报人履行退一赔十责任;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被投诉举报人的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经审查,针对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投诉调解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启动调解程序,督促被投诉举报人履行退一赔十责任的复议请求,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根据民事纠纷调解情况依法作出的终止调解决定,并未对当事人设定新的权利、义务,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与被投诉举报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针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被投诉举报人的涉嫌违法行为的复议请求。本机关认为,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处理申请人上述举报的行政机关,是该复议申请中适格的被申请人,申请人对举报处理情况不服应当依法向铜陵市人民政府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人要求对被投诉举报人的涉嫌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复议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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