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铜官行复〔2025〕17号
申请人:吴**,男,汉族,住安徽省***市**区*****门二期中国邮政,身份证号码:340702********7570。
被申请人:铜陵市铜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铜陵市铜官区木鱼山大道666号。
法定代表人:戴凤华,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铜官区*******店涉嫌欺骗消费者,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5年2月1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处理申请人上述举报的行政机关,是本行政复议申请中适格的被申请人。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不服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依法向铜陵市人民政府提出(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至收到本决定书之日止的时间,不计入法定申请期限)。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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