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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社会公众征集】关于征求《铜官区征收建筑物拆除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铜官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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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340705MB0R046478/202504-00001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铜官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 通知
名称: 【面向社会公众征集】关于征求《铜官区征收建筑物拆除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4-11 有效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25-04-11
【面向社会公众征集】关于征求《铜官区征收建筑物拆除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4-11 17:04 来源:铜官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面向社会公众征集】关于征求《铜官区征收建筑物拆除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广大群众:

为了加强被征收区域建筑物拆除管理,明确责任主体、规范市场秩序、确保施工安全与质量、实现有序运作,我中心起草了《铜官区征收建筑物拆除管理暂行办法》,现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有相关意见或建议请于2025年5月11日前反馈至区土地和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综合科。

联系人:周峰   联系电话:0562-2201686

邮箱:tgqzsfwzx@163.com

 

 

                      铜官区土地和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2025年4月11日

 

 

 

铜官区征收建筑物拆除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区征收建筑物拆除管理,明确责任主体、规范市场秩序、确保施工安全与质量、实现有序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区政府征收补偿并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附属设施(特种设施、设备除外),适用本办法。区土地和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征收中心)负责拆除工程的统筹协调、政策指导以及对拆除项目的整体监管;各相关部门按职能对拆除工程的安全、环保、建设等环节开展专业监督管理。区征收中心和相关部门需定期巡查拆除现场,对违规行为责令整改,并记录在案。

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区征收管理部门:作为征收建筑物拆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区征收建筑物拆除工作,制定拆除计划和相关政策;对拆除项目的备案、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拆除工程的安全与质量检查和专项整治活动,依法查处拆除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拆除工程的施工安全、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指导拆除工程承包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与质量保障责任;对拆除工程涉及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进行审查;参与拆除工程安全事故与质量问题的调查处理。

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拆除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督促拆除工程承包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拆除过程中的扬尘、噪声、废水等污染物排放,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拆除活动中的违法建设拆除、建筑垃圾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查处未经批准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对拆除现场的市容环境卫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拆除现场符合城市管理要求。

属地镇办、社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征收建筑物拆除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拆除项目的调查摸底、政策宣传、矛盾化解等工作;对拆除现场的安全隐患、环境问题和质量情况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并报告相关情况。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拆除管理,包括拆除工程招投标管理、价值评定、拍卖、施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以及质量管控等。

第四条 区征收中心和项目所在镇办、社区负责拆除工程的组织实施,实行现场管理和属地管理双负责。相关部门按照职责与分工各司其责

第二章 组建备选库

第五条 本着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区征收中心牵头,每两年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组建区拆除工程企业备选库,选定入库企业 10 - 15 家,评审专家组对照入库条件对各申请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核,通过审核的按照评分高低顺序入库。

第六条 入库企业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含拆除工程业务承接资质)。

(二)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三)配备与拆除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员、项目经理等需持证上岗,提供拆除业绩证明,证明材料应为合同复印件或竣工验收资料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企业近三年内无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及不良信用记录。

(五)具有满足拆除作业需要的机械设备及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六)符合诚信、资信等其他要件。

第七条 入库企业根据入库时的排名顺序,接受拆除任务安排,并在入库时签订“框架协议”。履约保证金按合同金额的 2% 缴纳。协议期满后,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

第八条 入库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取消入库资格,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并按下列规定追加处罚:

合同签订违规:被确定为拆除实施单位后,30 日内不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的,除没收履约保证金外,暂停其 6 个月承接铜官区征收建筑物拆除项目的资格,并将违约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在未来 1 - 2 年内限制承接项目规模或降低被选优先级。

施工配合不力:故意延误时间,不积极配合委托单位在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保质保量完成约定事项的。

违法转包分包:法律禁止转包和非法分包的。

其他违规情形: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明令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区征收中心不保证协议期内入库单位的最低项目量及金额,入库单位不得因此请求区征收中心和其他相关单位赔偿任何损失。

第三章 工程量及标的额核定

第十条 征收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附属物等需处置资产由镇办、社区配合登记造册,报区征收中心审核确认后,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结合需拆除征收建筑物的房屋结构、面积、材质、成新以及周边环境等因素测算拆除工程残值。

第十一条 根据拆除项目的实际情况,区征收中心对拆除项目残值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拆除工程所需的人工、机械等支出成本,由拆除实施单位结合工期、围挡及垃圾清运等各项因素自行测算。

第四章 拆除单位选定

第十二条 对评估残值在 10万元(含)以下的拆除项目,直接在区拆除工程企业备选库中按得分高低顺序依次轮流选定拆除单位,所有费用(包含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及垃圾清运、场地平整等一切费用)均包含在拆除物残值变现费用中(俗称 “两不找”)。

第十三条 轮流到的拆除实施单位结合拆除项目残值和所需拆除成本进行自行测算,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自主选择承接或者放弃当次拆除任务,自行放弃拆除任务的在库企业视为放弃一次轮流次数,后期不再增补。

放弃拆除的项目在排序在后的拆除企业中依次轮流选定,按照前款规定类推。如备选库中拆除工程企业均放弃拆除任务,则视为本轮选定结束。

第十四条 对评估残值在 10 万元以上的拆除项目,在区拆除工程企业备选库中以竞价方式选定实施单位,向政府缴纳残值费报价最高者中标。中标的拆除实施单位不计算轮流次数。

第十五条 自主选择承接拆除项目的单位和报名竞价中标的拆除实施单位,后期都不得以拆除亏损为由要求区征收中心和其他相关单位补偿损失。

第十六条 选定的拆除实施单位应与区征收中心签订书面安全承诺书和履约承诺书,并在拆除合同中明确相应的惩罚措施,同时签订质量保障承诺书,承诺严格履行质量保障责任。

第十七条 选定的拆除实施单位根据拆除项目具体情况,在签订拆除合同前,按合同金额的2%(最低2000元)缴纳履约保证金,之后由属地镇办、社区与其签订拆除合同,并由区征收中心开具《拆除工程进场施工通知书》。

第五章 现场管理

第十八条 拆除单位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要求,编制拆除施工方案,同时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文明创建以及质量保障等相关要求。施工方案需明确拆除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要点、对保留建筑物和周边环境的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 区征收中心和属地镇办、社区各明确 1 人,专门负责拆除现场管理、协调与监督。拆除单位必须接受现场管理,并按工程进度要求施工,在约定期限内清场交地。未经区征收中心和镇办、社区交验的房屋和设施,不得私自拆除,否则一切责任由拆除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拆除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拆除安全与质量第一责任人,对拆除工程施工安全与质量全面负责,现场负责人为施工安全与质量具体责任人,并配足安全施工与质量管理人员。拆除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检查、质量检查和安全生产及质量控制操作规程等制度,并向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劳动安全保障与质量培训。拆除单位施工过程中如出现安全事故或质量问题,由拆除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拆除施工应实行封闭管理,施工区域应设置不低于 2 米的硬质围挡及醒目警示标志,同时确保施工现场材料堆放有序,垃圾及时清运,不得影响周边环境卫生、居民行走和交通秩序。拆除现场夜间应设置警示灯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对拆除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扬尘、噪声、废水等污染物,应采取有效防治措施,保护周边生态环境。

第二十二条 承重结构的拆除需有专人指挥,严格按规范施工,确保拆除过程不对保留建筑结构造成损坏。拆除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既定的拆除顺序和方法进行,做好拆除过程中的结构稳定性监测。

第二十三条 拆除单位必须制定拆除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同时制定质量问题应急预案,明确质量问题发生后的应急处置流程和措施。

第二十四条 拆除单位发生安全事故的,由区征收中心责令退场,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清除出库,同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若发生质量问题,拆除单位应立即整改,若情节严重,将视情况扣除履约保证金、暂停承接项目资格等。

第二十五条 拆除单位应严格按拆除施工方案和相关质量标准施工,拆除过程中对保留建筑物、周边环境采取必要保护措施,避免因拆除作业对其造成损坏或污染。在拆除可能影响周边建筑物安全的结构时,应提前采取加固或防护措施。

第六章 工程验收及费用结算

第二十六条 拆除任务结束后,拆除单位应组织自检,形成自检报告,并向区征收中心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与质量报告。由区征收中心和项目所在镇办、社区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作为后期退还履约保证金依据。

第二十七条 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质量等问题,拆除单位必须按要求进行整改,以最终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若拆除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将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前已实施的拆除项目按原有规定程序执行。其他非征收建筑物的拆除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区征收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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