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由 |
承办单位 |
办案人员 |
案件来源 |
当事人 |
基本案情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文书下达情况 |
| 1 |
六国化工磷肥生产线副产品综合利用配套项目现场扬尘防治不到位案 |
案件审理中心 |
汪 昶、汪 锋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 |
山东某公司 |
2024年7月18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山东某公司在六国化工磷肥生产线副产品综合利用配套项目施工时,现场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未设置雾炮喷淋设备、现场道路积尘严重存在带泥上路现象、部分裸土未覆盖到位、现场作业区未封闭管理(无封闭硬质围墙)的问题,经铜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8月3日《案件移送函》鉴定,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 |
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 年版)》关于违反《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裁量权的规定。 |
罚款贰万元(20000.00元) |
2024.10.9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铜官城罚字[2024]第3号 |
| 2 |
铜陵市第二人民医院(传染病医院)病房楼扩建工程附属用房室内装饰工程转包案 |
案件审理中心 |
汪 昶、汪 锋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 |
铜陵某公司 |
2021年12月,铜陵某公司在承包铜陵市第二人民医院(传染病医院)病房扩建工程附属用房室内装饰工程后,又将上述装饰工程招标范围内全部内容交由安徽某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经铜陵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建管函〔2024〕237号)复函认定,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属工程转包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 |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 年版)》关于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裁量权的规定。 |
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六的罚款(即205万×0.6%),计人民币壹万贰仟叁佰元(12300.00元)。 |
2024.10.11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铜官城罚字[2024]第4号 |
| 3 |
铜陵市第二人民医院(传染病医院)病房楼扩建工程附属用房室内装饰工程转包案 |
案件审理中心 |
汪 昶、汪 锋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 |
李某 |
2021年12月,铜陵某公司在承包铜陵市第二人民医院(传染病医院)病房扩建工程附属用房室内装饰工程后,又将上述装饰工程招标范围内全部内容交由安徽某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经铜陵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建管函〔2024〕237号)复函认定,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属工程转包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 |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 年版)》关于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裁量权的规定。 |
李某作为该项目负责人,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的罚款(即205万*0.6%*6%),计人民币柒佰叁拾捌元(738.00元)。 |
2024.10.11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铜官城罚字[2024]第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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