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职责
1、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实施有关规章制度和办法。
2、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地方性政策规定,负责应急管理领域行政执法工作,对行业领域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3、开展执法检查活动。
二、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防震减灾法》、《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行业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领域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执法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规定开展执法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二)以事实为基础,处罚内容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公正、公开、及时实施;
(四)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四、监督途径
联系方式:0562-6863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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