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局制定和执行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制定和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 。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过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其他形式代替。 第五条:各科室、各单位应当为重大行政决策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专业性咨询等有关服务。局办公室负责为重大行政决策活动提供综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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