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救助对象
(一)特困人员;
(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
(三)脱贫不稳定和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人口(以下简称“监测人口");
(四)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五)因病致贫重症患者。
二、救助范围
救助对象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或按规定转诊异地就医(急诊、抢救除外)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按规定给予救助。
三、救助标准
1.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不设医疗救助起付线,特困人员及因重特大疾病住院的低保对象救助比例90%,年度救助限额3万元,非因重特大疾病住院的低保对象救助比例75%,年度救助限额2万元;
2.监测人口医疗救助起付线为3000元,救助比例60%,年度救助限额2万元;
3.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医疗救助起付线为3000元,救助比例60%,年度救助限额2万元;
4.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起付线为10000元,救助比例50%,年度救助限额2万元。
四、救助方式
(1)“一站式”实时结算。医疗救助对象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接诊医院应认真查验患者身份信息,确保人证相符后,通过“一站式”救助服务窗口进行医疗救助,个人承担的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向个人收取;符合医疗救助资金承担的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
(2)“手工”事后结算。因特殊情况造成医疗救助未能与基本医保“一站式”实时结算的,医疗救助对象可申请事后救助,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救助对象治疗结束后,持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医疗费用结算单、医疗费用发票、出院记录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直管社区)提出书面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直管社区)对救助对象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真实且符合救助条件的,提交辖区医保部门进行复核,按规定程序和途径支付给救助对象。
(3)手工“零星”报销结算。因特殊原因造成医疗救助对象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及医疗救助未联网结算的,可向所在辖区医保中心申请办理手工(零星)报销,经审批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和途径支付给救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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