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区城管执法局鹞山社区城管中队巡查时发现,辖区内某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放置于楼栋门前,未按照规定设置。作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好职责,违反了《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巡查人员随即与该小区物业负责人联系,责令限期整改。数日后,中队“回头看”发现,该问题仍未整改到位。中队按照程序依据《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督促物业公司立即改正并处罚款2000元。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