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方案编制
|
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修改)第二十一条第二、三款: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修缮方案技术评估、评审。主要理由: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附件目录第159项。
|
铜官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
由项目申请人与受托中介服务机构自行协商确定。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自行规定
|
无收费依据,不收费
|
行政相对人
|
0562-222878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