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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教育局行政执法职责、执法程序、执法依据-铜官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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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0705MB0P403552/202411-00028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铜官区教育局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名称: 区教育局行政执法职责、执法程序、执法依据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11-29 有效性: 有效
区教育局行政执法职责、执法程序、执法依据
发布时间:2024-11-29 11:54 来源:铜官区教育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依据

执法程序

追责情形

1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1.审查立案。 2.调查取证,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制作调查报告送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查。 3.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经单位法制部门预审后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 4.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其陈述和申辩权。 5.听取并审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6.承办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负责人审批或集体讨论决定。 7.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权利。 8.执行。 9.结案、归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和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实行行政处罚的;
2.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在违规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情形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的行为。

2

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

1.审查立案。 2.调查取证,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制作调查报告送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查。 3.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经单位法制部门预审后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 4.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其陈述和申辩权。 5.听取并审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6.承办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负责人审批或集体讨论决定。 7.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权利。 8.执行。 9.结案、归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和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实行行政处罚的;
2.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在违规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情形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的行为。

3

对个人违法取得入学资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1.审查立案。 2.调查取证,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制作调查报告送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查。 3.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经单位法制部门预审后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 4.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其陈述和申辩权。 5.听取并审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6.承办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负责人审批或集体讨论决定。 7.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权利。 8.执行。 9.结案、归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和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实行行政处罚的;
2.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在违规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情形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的行为。

4

对考生作弊或妨碍国家教育考试秩序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

1.审查立案。 2.调查取证,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制作调查报告送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查。 3.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经单位法制部门预审后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 4.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其陈述和申辩权。 5.听取并审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6.承办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负责人审批或集体讨论决定。 7.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权利。 8.执行。 9.结案、归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和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实行行政处罚的;
2.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在违规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情形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的行为。

5

对非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1.审查立案。 2.调查取证,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制作调查报告送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查。 3.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经单位法制部门预审后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 4.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其陈述和申辩权。 5.听取并审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6.承办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负责人审批或集体讨论决定。 7.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权利。 8.执行。 9.结案、归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和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实行行政处罚的;
2.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在违规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情形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的行为。

6

对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五条、五十六条

1.审查立案。 2.调查取证,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制作调查报告送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查。 3.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经单位法制部门预审后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 4.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其陈述和申辩权。 5.听取并审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6.承办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负责人审批或集体讨论决定。 7.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权利。 8.执行。 9.结案、归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和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实行行政处罚的;
2.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在违规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情形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的行为。

7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

1.审查立案。 2.调查取证,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制作调查报告送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查。 3.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经单位法制部门预审后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 4.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其陈述和申辩权。 5.听取并审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6.承办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负责人审批或集体讨论决定。 7.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权利。 8.执行。 9.结案、归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和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实行行政处罚的;
2.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在违规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情形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的行为。

8

对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1.审查立案。 2.调查取证,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制作调查报告送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查。 3.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经单位法制部门预审后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 4.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其陈述和申辩权。 5.听取并审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6.承办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负责人审批或集体讨论决定。 7.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权利。 8.执行。 9.结案、归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和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实行行政处罚的;
2.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在违规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情形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的行为。

9

对个人在未成年人集中场所吸烟、饮酒的处罚

行政处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1.审查立案。 2.调查取证,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制作调查报告送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查。 3.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经单位法制部门预审后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 4.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其陈述和申辩权。 5.听取并审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6.承办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负责人审批或集体讨论决定。 7.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权利。 8.执行。 9.结案、归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和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实行行政处罚的;
2.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在违规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情形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的行为。

10

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未履行查询义务,或者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1.审查立案。 2.调查取证,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制作调查报告送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查。 3.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经单位法制部门预审后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 4.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其陈述和申辩权。 5.听取并审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6.承办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负责人审批或集体讨论决定。 7.制作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权利。 8.执行。 9.结案、归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和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实行行政处罚的;
2.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在违规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情形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的行为。

11

对学校及其教职员工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或者虐待、歧视相关未成年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六十二条

1.审查立案。 2.调查取证,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制作调查报告送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查。 3.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经单位法制部门预审后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 4.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其陈述和申辩权。 5.听取并审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6.承办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负责人审批或集体讨论决定。 7.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权利。 8.执行。 9.结案、归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和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实行行政处罚的;
2.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在违规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情形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的行为。

12

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六十五条

1.审查立案。 2.调查取证,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制作调查报告送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查。 3.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经单位法制部门预审后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 4.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其陈述和申辩权。 5.听取并审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6.承办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负责人审批或集体讨论决定。 7.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权利。 8.执行。 9.结案、归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和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实行行政处罚的;
2.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在违规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情形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的行为。

13

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规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1.审查立案。 2.调查取证,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制作调查报告送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查。 3.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经单位法制部门预审后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 4.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其陈述和申辩权。 5.听取并审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6.承办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负责人审批或集体讨论决定。 7.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权利。 8.执行。 9.结案、归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和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实行行政处罚的;
2.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在违规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情形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的行为。

14

对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利用办学非法集资,或者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1.审查立案。 2.调查取证,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制作调查报告送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查。 3.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经单位法制部门预审后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 4.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其陈述和申辩权。 5.听取并审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6.承办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负责人审批或集体讨论决定。 7.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权利。 8.执行。 9.结案、归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和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实行行政处罚的;
2.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在违规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情形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的行为。

15

对民办学校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或者未保障学校党组织履行职责等十二类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1.审查立案。 2.调查取证,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制作调查报告送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查。 3.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经单位法制部门预审后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 4.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其陈述和申辩权。 5.听取并审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6.承办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负责人审批或集体讨论决定。 7.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权利。 8.执行。 9.结案、归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和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实行行政处罚的;
2.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在违规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情形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的行为。

16

对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学校疏于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处罚

行政处罚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1.审查立案。 2.调查取证,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制作调查报告送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查。 3.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经单位法制部门预审后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 4.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其陈述和申辩权。 5.听取并审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6.承办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负责人审批或集体讨论决定。 7.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权利。 8.执行。 9.结案、归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和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实行行政处罚的;
2.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在违规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情形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的行为。

17

对在民办学校筹设期内招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

1.审查立案。 2.调查取证,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制作调查报告送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查。 3.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经单位法制部门预审后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 4.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其陈述和申辩权。 5.听取并审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6.承办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负责人审批或集体讨论决定。 7.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权利。 8.执行。 9.结案、归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和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实行行政处罚的;
2.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在违规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情形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的行为。

18

对幼儿园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1.审查立案。 2.调查取证,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制作调查报告送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查。 3.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经单位法制部门预审后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 4.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其陈述和申辩权。 5.听取并审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6.承办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负责人审批或集体讨论决定。 7.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权利。 8.执行。 9.结案、归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和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实行行政处罚的;
2.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在违规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情形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的行为。

19

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1.审查立案。 2.调查取证,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制作调查报告送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查。 3.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经单位法制部门预审后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 4.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其陈述和申辩权。 5.听取并审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6.承办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负责人审批或集体讨论决定。 7.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权利。 8.执行。 9.结案、归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和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实行行政处罚的;
2.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在违规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情形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的行为。

20

对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

1.审查立案。 2.调查取证,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制作调查报告送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查。 3.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经单位法制部门预审后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 4.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其陈述和申辩权。 5.听取并审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6.承办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负责人审批或集体讨论决定。 7.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权利。 8.执行。 9.结案、归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和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实行行政处罚的;
2.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在违规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情形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的行为。

21

对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1.审查立案。 2.调查取证,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制作调查报告送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查。 3.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经单位法制部门预审后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 4.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其陈述和申辩权。 5.听取并审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6.承办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负责人审批或集体讨论决定。 7.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权利。 8.执行。 9.结案、归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和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实行行政处罚的;
2.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在违规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情形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的行为。

22

对非宗教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宗教有关活动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1.审查立案。 2.调查取证,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制作调查报告送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查。 3.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经单位法制部门预审后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 4.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其陈述和申辩权。 5.听取并审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6.承办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负责人审批或集体讨论决定。 7.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权利。 8.执行。 9.结案、归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和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实行行政处罚的;
2.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在违规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情形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的行为。

23

对高校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第七条:

1.审查立案。 2.调查取证,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制作调查报告送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查。 3.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经单位法制部门预审后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 4.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其陈述和申辩权。 5.听取并审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6.承办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负责人审批或集体讨论决定。 7.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权利。 8.执行。 9.结案、归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和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实行行政处罚的;
2.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在违规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情形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的行为。

24

对学校未按《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或者制定的校规违反法律法规和《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五十九条

1.审查立案。 2.调查取证,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制作调查报告送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查。 3.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经单位法制部门预审后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 4.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其陈述和申辩权。 5.听取并审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6.承办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负责人审批或集体讨论决定。 7.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权利。 8.执行。 9.结案、归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和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实行行政处罚的;
2.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在违规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情形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的行为。

25

对教职工实施《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禁止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六十条第二款《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至(六)项

1.审查立案。 2.调查取证,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制作调查报告送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查。 3.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经单位法制部门预审后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 4.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其陈述和申辩权。 5.听取并审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6.承办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负责人审批或集体讨论决定。 7.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权利。 8.执行。 9.结案、归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和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实行行政处罚的;
2.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在违规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情形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的行为。

26

对幼儿园年检不合格或者拒不接受年检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五十一条

1.审查立案。 2.调查取证,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制作调查报告送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查。 3.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经单位法制部门预审后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 4.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其陈述和申辩权。 5.听取并审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6.承办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负责人审批或集体讨论决定。 7.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权利。 8.执行。 9.结案、归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和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实行行政处罚的;
2.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在违规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情形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的行为。

27

对擅自为幼儿群体性服用药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

1.审查立案。 2.调查取证,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制作调查报告送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查。 3.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经单位法制部门预审后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 4.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其陈述和申辩权。 5.听取并审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6.承办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负责人审批或集体讨论决定。 7.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权利。 8.执行。 9.结案、归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和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实行行政处罚的;
2.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在违规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情形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的行为。

28

对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五十条

1.审查立案。 2.调查取证,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制作调查报告送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查。 3.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经单位法制部门预审后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 4.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其陈述和申辩权。 5.听取并审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6.承办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负责人审批或集体讨论决定。 7.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权利。 8.执行。 9.结案、归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和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实行行政处罚的;
2.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在违规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情形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的行为。

29

对成绩不合格者颁发学历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徽省职业教育条例》第四十七条

1.审查立案。 2.调查取证,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制作调查报告送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查。 3.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经单位法制部门预审后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 4.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其陈述和申辩权。 5.听取并审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6.承办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负责人审批或集体讨论决定。 7.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权利。 8.执行。 9.结案、归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和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实行行政处罚的;
2.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在违规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情形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的行为。

30

对违反《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17修正)第四十四条

1.审查立案。 2.调查取证,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制作调查报告送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查。 3.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经单位法制部门预审后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 4.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其陈述和申辩权。 5.听取并审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6.承办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负责人审批或集体讨论决定。 7.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权利。 8.执行。 9.结案、归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和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实行行政处罚的;
2.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在违规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情形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的行为。

31

对违反《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17修正)第四十六条

1.审查立案。 2.调查取证,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制作调查报告送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查。 3.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经单位法制部门预审后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 4.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其陈述和申辩权。 5.听取并审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6.承办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负责人审批或集体讨论决定。 7.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权利。 8.执行。 9.结案、归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和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实行行政处罚的;
2.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在违规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情形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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