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督学日常督导事项:摘自《安徽省督学聘任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章 督学工作内容和范围
第七条 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
第八条 督学实施督导的主要内容是:
(一)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 本级政府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开展的情况。
第九条 督学实施督导的基本范围是:
(一)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管理等教育教学工作情况;
(二)校长队伍建设情况,教师资格、职务、聘任等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招生、学籍等管理情况和教育质量,学校的安全、卫生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校舍的安全情况,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等教育条件的保障情况,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情况,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协调发展等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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