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票平台推荐

关于印发《铜官区土地和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工作暂行规则》的通知-铜官区人民政府

彩票平台推荐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西湖镇> 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专题> 自然资源领域>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 征地工作程序
索引号: 19340705MB0T82751Q/202403-00049 组配分类: 征地工作程序
发布机构: 铜官区西湖镇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名称: 关于印发《铜官区土地和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工作暂行规则》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3-29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铜官区土地和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工作暂行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29 12:54 来源:区土地征收和房屋中心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关于印发《铜官区土地和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工作暂行规则》的通知

 

各科室:

区征收服务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将《铜官区土地和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工作暂行规则》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铜官区土地和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工作暂行规则》

 

 

 

                            2024326

 

 

 

 

 

 

 

铜官区土地和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工作    暂行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确保区征收服务中心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根据《铜官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机关各科室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职责分工行使职权,认真履行征收管理职能,进一步优化工作作风,精简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质量,要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心各项工作部署,确保政令畅通。

第三条  全体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职尽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依法行政,廉洁从政;坚持工作高标准,办事高效率,服务高质量;坚持遵章守纪,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区征收服务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全面工作,副主任向主任负责,协助主任工作;各科室负责人向分管副主任负责。

第五条  副主任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做到既分工负责,又相互协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应及时向主任报告。要抓好调查研究,及时向主任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六条  各科室负责人对照《各科室工作职责》负责本科室的工作,要注意团结协作,加强与科室间的协调配合,及时向分管副主任提出本科室出现的问题及相关处理建议。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七条  区征收服务中心实行党组会议、党支部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制度。

第一节  党组会议制度

第八条  党组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党组其他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议题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党组成员。

第九条  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人事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上级党组织可以派员列席党组会议。

第十条 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应当督促推动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及时全面落实党组决策。党组成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认真抓好党组决策贯彻落实。党组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第二节  党支部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党支部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临时组织召开。会议的时间、内容、地点及是否有列席人员由党支部书记确定。

第十三条  党支部会议由党支部书记或党支部书记委托党支部委员召集和主持,参加人员为党支部成员。党支部会议的议题由党支部成员提出,在党支部会前由综合科征集报请党支部书记或党支部书记委托的委员确定。

第十四条  党支部会议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党支部成员在会上要充分发表意见,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会议决议。

第十五条  党支部会议的基本内容是:学习传达、研究贯彻党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的主要会议精神、方针政策、工作部署;讨论、研究和决定征收工作中的重要工作部署;讨论、研究和决定党务工作;讨论、研究和决定班子建设、机构设置、工作奖惩;讨论、研究和决定其他需党支部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党支部会议由综合科负责记录,会议材料由综合科负责立卷、归档、严格保管。

第十七条  党支部会议内容及议定事项,未经明确应传达、公布的,全体参加会议人员均要严格保密。

第十八条  党支部会的决议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第三节  主任办公会议制度

第十九条  坚持定期召开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问题的主任办公会议制度,根据需要也可由主任决定随时召开。

第二十条  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或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参会人员为班子成员和各科室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会议主要任务是:传达或落实上级有关会议精神、规定、决议及重要指示;讨论提请区政府审定的重大事项;讨论年度工作计划;审议上报的重要文件、汇报材料、拟出台的重大决定及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讨论组织承办的全区性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安排及所需的相关材料;听取各科室汇报提请会议研究的具体事项;其他需由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主任办公会议的议题由综合科负责提前收集并报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确定。讨论的材料内容一般应明确议定的事项,材料应提前一天送达参会班子成员人手一份。

第二十三条  主任办公会议的组织和记录工作,由综合科负责。会议纪要由综合科整理并经分管副主任、主任审核后签发。

第二十四条  主任办公会议内容及议定事项,在未公开前应严格保密。

第二十五条  综合科负责督办会议精神的落实情况,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主任及分管副主任报告。

第二十六条  参加和列席党组会议、党支部会议、主任办公会的人员应守时,特殊情况不能参会的要提前请假;班子成员手机应静音,其他人员手机无特殊情况应关闭;不得随意进出会场。

第二十七条  各科室组织召开的各类工作会议,由各科室负责承办会务,并负责会议内容的记录、整理,会议纪要的草拟工作,及时送综合科存档。

第四章  政务公开制度

第二十八条  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信息发布和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九条  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制定的相关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应及时公布。

第三十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法律和市委、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办公网站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依规、及时准确地向社会予以公开。

第三十一条  区征收服务中心实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和失职追究制等政务公开制度。

第一节  首问负责制度

第三十二条  首问负责制是指最先接待来访服务对象咨询、办理业务的工作人员要负责为其办理或引导办理所需业务。最先接待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第三十三条  首问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一)服务对象拟办事项在首问负责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及时办理,不能及时办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同时对服务对象提出的咨询事项应当热情、耐心地解答。

(二)服务对象拟办事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当热情相待,主动告知与其拟办事项所属科室及地点,必要时应为对方联系有关科室经办人员;具体经办人员暂时联系不上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将服务对象的姓名、联系电话及拟办事项等内容登记清楚,并负责转交给经办人员。经办人员阅知登记内容后应尽快与服务对象联系,了解情况后需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服务对象申请的拟办事项。经办人员出差或暂遇责任不明确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当及时向上一级领导报告,并负责给对方答复。

(三)服务对象拟办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当耐心解释,给予相应的指导和帮助。

(四)首问责任人在接待服务对象时,应言行文明、服务热情,不得冷漠待人、推诿扯皮。

第三十四条  全体工作人员应当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了解本科室的工作职责,熟悉单位的各项业务和工作流程。

第二节  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三十五条  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服务对象办理所需业务或电话咨询有关事宜时,经办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或者不予办理的理由及依据。

第三十六条  对服务对象拟办的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可以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手续和材料;服务对象按照告知的要求补充后,经办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办理。

第三十七条  对服务对象拟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或者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的,经办人应当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不能规避推诿。

第三节 限时办结制度

第三十八条  对服务对象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拟办事项,应及时予以办理。

第三十九条  上级和领导的批示件,需报请分管副主任、主任审批的事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妥善办理,并自受理之日起随件附经办情况表,载明各环节办理时间,经办人应当签字、以示负责。

第四十条 对12345热线、效能铜都等线索案卷,本着即收即办的原则,由各科室业务人员或领导指定的科室业务人员第一时间进行处理。办理要求为:咨询类、投诉类、举报类、求助类等工单,办理人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回复诉求人,并在后续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工单的办结;建议类、其他类工单:办理人员应在2个工作日内回复诉求人,并在后续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工单的办结.如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如涉及公共安全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危等紧急情况下的诉求,一般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四十一条 对信访件,按市级规定,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其他内容按《信访条例》及相关工作规定执行。

第四节  失职追究制度

第四十二条  失职追究制度是指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单位制度规定,损害公共利益或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工作质效低下,达不到规定标准或者超过规定时限;工作作风不端,造成不良影响,受到群众投诉和上级批评的,由相关责任科室和责任人承担行政责任的制度。

第四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失职追究:

(一)违反制度规定和工作流程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恶劣,服务态度生硬,刁难服务对象的;

(三)因主观原因,未能按规定时限办理业务或完成任务的;

(四)以权谋私、吃、拿、卡、要,损害群众利益的。

第四十四条  对有上述失职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受到行政处分的工作人员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因工作过错、过失造成损失的,追究责任人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五章  公文处理和印鉴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中心文件统一由综合科负责管理,做到及时收发文,来文有登记,发文有签字,管理有制度,存放有专柜,借阅有手续。

第四十六条  文件接收登记后,由综合科提出拟办意见,提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阅批。

(一)严格按领导批示范围传阅文件,严禁无关人员翻阅文件;文件传阅后由文书收回并妥善管理,不得遗失。

(二)重要和特急文件,要随来随办,限期办结。

(三)文件传阅过程中不准抽件和横传。传阅文件除承办件外,一般每次在每人手中不得超过一天,阅办后及时返回综合科。常用文件可复印留存。

(四)凡需要答复办理的文件,有关科室及时办理,办理结果送分管副主任审核后及时答复。

第四十七条  以中心名义制发的文件应规范制发。并由有关科室起草,科室负责人审核,综合科负责人核稿,分管副主任签署意见,主任审批后,交由综合科统一编号印发。

第四十八条  参加各级会议的人员,会后必须将会议所发文件交到综合科,由文书登记、编号后,按规定进行传阅或办理。

第四十九条  密文件严格管理,控制传阅范围并不得复制、复印和私存,阅后应一律送综合科保管,借阅时履行借阅手续。

第五十条  行政及党支部印鉴由综合科指定专人统一保管,用印人员使用印鉴需填写《盖章登记表》,履行科室负责人、分管副主任的审批程序批准后,方可用印。

第五十一条  不准在空白介绍信或纸张上加盖公章,特殊情况需经主任批准,并登记说明用途和经办人姓名。

第六章  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五十二条  实行纠风责任制。中心的纠风工作由一把手负总责,副主任对分管科室负责,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负责。班子成员、各科室负责人要带头严格要求自己,中心所有干部职工主动接受群众评议和监督。

第五十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中心重大事项均由班子成员集体研究决定,该听取群众意见的,要认真听取群众的反映,保证各项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第五十四条  实行办事程序公开。凡中心具有审批性的业务,要按政务公开的要求,对办事程序、时限等进行公开。

第五十五条  持清正廉洁。中心全体工作人员不准以任何理由到基层或企业进行吃、拿、卡、要、报,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第五十六条  提高办事效率。以把小事做细,把细事做透的态度和精神,以文不过夜事不隔日人不在事能办的高标准提高办事效率,抓好执行落实。

第五十七条  热情文明服务。对来办事人员要热情、周到、文明服务,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现象发生。

第七章  督办制度

第五十八条  为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狠抓任务落实,实行重大工作事项督办制度。综合科负责督查,并将结果报主任及分管副主任,适时通报督查结果,确保工作落实和政令畅通。

第五十九条  督办范围主要包括区领导和上级交办事项;政府一级目标任务;党组会议、党支部会议、主任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按职责应落实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条  承办科室要及时反馈办理情况,不得推诿或敷衍了事。未按期完成的督办事项,在承办完成期限前,承办科室应书面申请延长时限,说明理由,拟采取措施,经分管副主任、主任同意后在顺延期内办理完毕。

第六十一条 对上级部门或领导交办的事项以及基层反映的问题,必须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科室职权范围内的,能办的当即办好,不能办的当面解释清楚。需领导批示的,要及时报送领导,并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或给予答复。

第八章  定期学习制度

第六十二条  为确保中心人员综合素质提升,实行定期学习制度。 

第六十三条  坚持定期学习。按全年总体计划和季度安排认真组织实施,每季度集中学习不少于1次,累计学习时间半个月以上。

第六十四条  坚持学习考勤制。每次学习实行签到制,一般情况不得缺席。如因公外出或有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应提前履行请假手续,事后须补学相关内容。

第六十五条  坚持学习考核制。学习人员要认真记录学习笔记,并结合专题学习和自己工作实际,每年撰写1-2篇学习体会文章或调研报告,作为学习交流材料和检验学习成效的依据。

第六十六条  党组成员每周自学时间不少于4-5小时,全年累计学时不少于30天;

第六十七条  坚持文档管理制度,集中学习的考勤情况、学习纪录、学习收获和考查考核结果等原始材料,按规定建立学习档案并妥善保管,以备自查和上级部门检查。

第九章  考勤、请假、休假制度

第六十八条  为严明工作纪律,奖优罚劣,实行考勤、请假、休假制度。

第六十九条  严格工作时间,实行报备制度。工作日上班时间为:8:00-12:001430-17:30。因工作原因(如开会、现场办公等)不能按时到岗的,需报科室负责人同意,并由科室负责人做好登记。因公出差的必须告知科室负责人并经分管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不打招呼,私自离岗外出。

第七十条  因病、因事请假要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并将请假条报综合科备案。请假1天之内(含1天)由分管领导审批,1天以上3天以内(含3天)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主要领导审批,3天以上经主要领导同意后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的,须报经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同意,并在假期结束后补交请假条。

第七十一条  工作人员请假必须有书面请假手续,事先安排好工作,不能耽误或影响正常工作。批准后的手续交综合科,请假结束后要及时销假。未履行请销假手续的,一律视为旷工。

第七十二条  各科室负责人应做好考勤、请销假登记工作,考勤和请销假记录将作为年底个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在效能办督察时如发现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有以下情形:1、上下班迟到早退现象;2、工作时间内存在擅自脱岗离岗、不能说明去向;3、工作时间内存在扎堆串岗聊天、浏览股市行情、玩游戏、网上购物、听音乐、看小说、看影视剧、玩手机、微信视频、语音聊天、QQ聊天、吃零食、打瞌睡等工作不在状态现象;4、机关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存在态度生硬、讲事情不耐烦、推诿扯皮,存在门难进、脸难看等不文明服务现象。一经查实,将依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第七十三条  因公出差,须经主任批准。中心领导出差或因事请假,按区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中心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按国家规定(国务院第514号令《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执行。安排休假时,要以大局为重,正确处理好与工作的关系,以不对工作产生较大影响为前提来安排休假。

第十章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第七十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由中心党组和党支部负责,分管副主任具体督办实施,党组和党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

第七十六条  党风廉政建设应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有研究、有安排、有检查。坚持经常性党风廉政教育,不断提高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从严要求,敢抓敢管,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第七十七条  班子成员要自觉按照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对照检查自己,做到严于律己,以身作则。

第七十八条  班子成员对分管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对分管科室人员经常进行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做到严格要求,敢于管理。注意听取基层对所分管科室人员廉洁自律方面的反映,有针对性的做好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七十九条  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的廉政建设工作负责。发现问题及时向分管副主任或主任汇报并协助做好查处工作。

第八十条  凡违反国家、省、市党风廉政规定的人员,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一章  奖励惩处制度

第八十一条  本着激励褒扬先进,督促教育落后,充分调动全体人员工作积极性的目的,遵循公平与公正、奖励与惩处并重、精神奖惩与物质奖惩相结合等原则,制定区征收中心奖惩相关规定。

第八十二条  中心奖惩规定依据铜官区工作人员和绩效管理办法、作风效能有关规定、首问负责制度、实行说提级管理办法、中心本级工作规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实行。

第八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一)完成本职工作特别出色,推动中心各项建设有明显效果的;(二)积极参与完成中心各类大项工作,作用突出,表现优异的;(三)自身工作受到上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荣誉表彰的;(四)按照有关规定应给予奖励的。

第八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惩处:(一)无正当理由不执行上级决策,不服从工作安排的;(二)由于履职不力、推诿扯皮、拖延刁难等原因造成工作失误的;(三)由于个人主观原因在管理和服务对象之间引起矛盾纠纷或屡次被举报投诉的;(四)被上级通报批评的;(五)按照有关规定应给予惩处的。

第八十五条  对涉及上述情形的人员、科室,由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及党组会议对照规定要求,严格依据事实,集体研究确定后,进行奖惩。

第八十六条  符合上述应予奖励情形,上级规章制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中心同步予以精神和物质奖励,方式包括:1、列为各类评先评优推荐人选;2、通报表扬;3、结合年度征收项目考核奖发放办法,给予物质奖励:(1)较好层次,在应发基础上额外奖励一般人员标准的10%-20%;(2)优良层次,在应发基础上额外奖励一般人员标准的20%-30%;(3)优秀层次,在应发基础上额外奖励一般人员标准的30%-40%;(4)特别优异或有重大贡献的,具体奖励数额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决定。

第八十七条  符合上述应予惩处情形,上级规章制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中心同步予以精神和物质处罚,方式包括:1、批评教育和约谈;2、书面通报批评;3、调整岗位;4、结合年度征收项目考核奖发放办法,视情扣除相关人员、科室应发奖励额度:(1)造成一般影响与后果的,在应发额度的20%以内予以扣除;(2)造成较大影响与后果的,在应发额度的20%以上至50%以内予以扣除;(3)造成特别严重影响与后果的,在应发额度50%以上至全额内予以扣除。

第十二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八十八条  认真执行国家财务制度,管理使用好各项资金,严禁违反财经纪律现象发生。

第八十九条  正确及时编制财务预算、年终决算,办理会计业务。

第九十条  坚持财务支付中补偿款会签制度,各种支付发放表必须由经办人、科室负责人(或有关镇办社区分管领导)、分管财务副主任及中心主任签字,以及报请区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后才能支付,工作经费及日常费用支出单笔金额8000元以上必须经中心办公会研究,由经办人、科室负责人、分管财务副主任、中心主任及区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后报销。

第九十一条  采购办公用品,各科室每月初根据实际需要,认真填写《办公用品采购审批表》,由各科室分管副主任审核后,报送综合科统一汇总,审批表经分管财务副主任审核后,报中心主任审批。采购时须由两人以上通过正常渠道购置,综合科集中登记发放。打字复印原则上依托各科室配备的打印机自行打印,确需在外打印的,需填报打字复印审批表,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九十二条  严格执行财务报销制度,凡对外采购物资,必须凭合法的原始凭证(如发票、账单、收据等),并有经办人、证明人和主管人签字后,方能以据报销。一切白条不能作为正式凭证。

第九十三条  出差或因公借支,须经领导批准,完成后应及时办清结账报销手续,凡不符合上述报销程序或采购渠道的不准报销,否则追究相关财务人员责任。

第九十四条  及时清理债权和债务,防止拖欠,减少呆账。征收补偿款发放,个人经办后应于30日内冲账,减少个人经办挂账的发生。

第九十五条  各项征收补偿款发放,需报请区政府分管领导和中心领导审批,财务要认真审核支付手续。如需调剂项目资金,需报请中心领导审批。

第十三章  公物管理制度

第九十六条  机关所需用的办公设备、桌椅、书柜等固定资产,由综合科统一安排、统一管理,会同财务科定期进行盘点、登记,每年进行一次检查、核对。凡所购买的固定资产,一律由综合科履行固定资产登记后,方可使用。

第九十七条  本着厉行节约坚持过紧日子的原则,在保证工作任务不减、工作质量不降的前提下,优化支出结构、开源节流,每月结合实际设定日常办公费用限额。

第九十八条  各科室使用的物品由各科室负责保管使用,科室负责人是责任人,并明确保管人。对于正常损耗的物品,各科室上报综合科,由综合科负责统一补充、维修,确保正常使用;对正常损坏影响使用需更换的,必须由分管副主任同意方能更新。

第九十九条  各科室人员变动,应将保管的公物留在原科室,由科室负责人监督履行好交接手续,由综合科统一调配。

第一百条  全体工作人员要养成勤俭节约爱护公物的良好习惯,杜绝出现空调、电脑长期开机,长明灯,长流水等现象。保证办公设备及办公用品的完好,发现毁损或短少,根据具体情况作报废处理或由有关责任人按价赔偿。

第十四章  征收项目包保驻点人员工作制度

第一百零一条  各包保项目科室负责人合理安排好驻点人员工作,尽力协助社区推进征收项目正常、有序的开展,包保驻点人员应积极了解包保项目的情况、进展及困难、问题,并将相关情况汇总给包保项目科室负责人,以便在中心办公会上汇报包保项目进展。

第一百零二条  驻点工作人员到驻点社区报到时应向科室负责人报备(驻点社区、时间),并由科室负责人做好登记。

第一百零三条  驻点工作人员当日在社区的驻点工作完成后,在上班时间范围的(8:00-12:001430-17:30),应及时回本单位向科室负责人报备。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一百零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区征收中心机关各科室、所有工作人员。未尽事宜可由综合科根据实际情况补充修订完善。

第一百零五条  本规则自202441日起施行。

十大博彩公司官方网站-网上十大博彩公司网站 网络十大博彩app下载-世界十大博彩app下载 靠谱买球app推荐-足球买球app推荐 赌钱娱乐-线上赌钱-线上赌钱平台 网上买球线上平台 - 首页 MirrorElf 泛目录+镜像 干扰字符镜像 网站备份克隆 主动推送镜像站群 超级站群助手 主动推送镜像站群 站点克隆软件 镜像小偷 >网站地图-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