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解读
近日,铜陵市印发了《铜陵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现我就贯彻落实解读如下。
《条例》采用小切口立法的形式,不设章节,共二十五条,重点针对目前我市在优化营商环境上应当优先解决的突出问题(如项目建设审批不够有效、司法保障民营企业家不够有力等)作出规定,总结了一些实践经验(如推广政策免申即享、推进“一窗受理、综合服务”、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提出了一些创新举措(设置“办不成事窗口”提供兜底服务、推行“清单制+承诺制”审批和综合一次查制度等)。其主要内容是:
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了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至第六条,主要是营造企业家成长的人文环境和亲商安商的社会氛围,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和市场主体意见征集机制,建立健全营商环境投诉维权机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政务服务平台等,对营商环境方面的问题进行投诉举报。
第七条至第九条,主要是市场主体培育与开办便利服务以及提供人力、资金等要素保障。针对融资难问题,规定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银企合作,支持、引导金融机构提高中小企业授信额度,扩大信用贷款规模,加大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力度,支持市场主体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第十条至第十四条,主要是加强知识产权转化与保护、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优化营商环境政策制定和兑现、政府诚信守诺等内容。规定不得制定和实施歧视性政策,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不得设定不合理条件,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供应商。制定涉企政策应当广泛征求市场主体的意见、惠企政策应当精准推送。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主要是政务服务的内容。一是对政务服务平台建设作出要求,主要是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二是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规范审批服务。在减环节、减材料、优程序的基础上,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实行与相关审批在线并联审批。按照国家规定,对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审批,优化审批流程,推行联合勘验、联合测绘、并联审批、多图联审、联合竣工验收等方式,提高审批效能。同时对目前推行的告知承诺制、“清单制+承诺制”等审批新举措、新形式作出规定。
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主要是规范监管执法方面的内容。针对信用修复难的问题,规定推进信用修复制度,要求将信用修复的标准、条件、方式和程序等内容向社会公布。鼓励市场主体通过主动履行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等方式,修复自身信用。针对企业反映基层执法次数多、标准不一等问题,规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推进相关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联合执法协作机制,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同时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减少不必要的干预。针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机械式执法、不规范执法、随意性执法等现象,要求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推广说服教育等非强制性手段,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推行市场主体免罚轻罚措施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服务型执法。
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四条,主要是追责免责内容。按照立法立责、权责一致的原则,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侵犯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损害营商环境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同时为了激励公职人员的担当作为,依法规定了比较具体的5种容错免责情形。
创新内容
一是创制了优化营商人文环境的制度规定。《条例》第四条明确了“设立企业家日”、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非本市居民,可以“授予荣誉市民”等规定。
二是着力破解铜陵营商环境中具体的“痛点”、“堵点”问题。例如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银企合作,支持、引导金融机构提高中小企业授信额度,扩大信用贷款规模,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便利。”针对的是信用贷款占比较少的问题;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城市公共交通线网,在企业集聚区域合理设置公交线路和站点,为企业职工通勤提供保障和便利。”针对的是企业普遍反映的职工通勤困难问题。
三是明确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工作机制,《条例》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建立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工作机制,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材料欠缺或者存在瑕疵的,经申请人承诺,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受理,并及时作出决定。”
四是促进了包容审慎监管理念落地落实,《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应当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五是大力倡导服务型执法与非必要不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基准,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推行市场主体免罚轻罚。”
除上述方面,《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建立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定期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制度,这也是一个亮点,有利于促进《条例》的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