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铜陵市市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财〔2024〕10号
高新区管委会,各镇办社区,区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预算执行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和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现将铜陵市财政局《铜陵市市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财支付〔202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官区财政局
2024年1月25日
关于印发《铜陵市市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单位,市级国库集中支付各代理银行: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预算执行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参照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省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皖财库〔2023〕571号),我们制定了《铜陵市市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9月15日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铜陵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3年9月15日印发
铜陵市市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预算执行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和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参照《安徽省省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皖财库〔2023〕57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以下简称动态监控),是指市财政局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动态监控市直预算部门和单位财政资金支付、清算信息,对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时提醒并纠正处理,以规范预算执行、防范财政资金支付使用风险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局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市直预算部门和单位,以及代理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的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
第四条 市财政局是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与市直预算部门和单位及代理银行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建立监控工作互动机制,共同加强动态监控管理,充分发挥动态监控的威慑、警示、纠偏、规范作用。
第二章 监控内容
第五条 动态监控的资金范围为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财政资金。市财政局根据财政管理需要将其他资金纳入动态监控范围。
第六条 动态监控的基本要素包括付款人名称、付款人账号、付款人开户行、预算科目、项目归类、资金用途、支付金额、结算方式、资金性质、预算来源、收款人名称、收款人账号、收款人开户行、银行支付时间、银行清算时间,以及预算指标、用款计划、银行账户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 动态监控的主要事项包括:
(一)预算部门和单位财政资金支付情况。
1.是否按照年度预算指标、开支范围和标准支付资金;
2.是否按照批复的用款计划支付资金;
3.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限和账户等支付资金;
4.是否违规从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或系统内其他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和代管资金账户划转资金;
5.是否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相关规定支付政府采购资金;
6.是否按照公务卡管理制度规定使用公务卡和报销公务支出;
7.是否按照现金管理规定提取使用现金;
8.是否按照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的标准发放津补贴和报销费用等;
9.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国库集中支付申报信息。
(二)代理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情况。
1.是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指令和委托代理协议规定及时、准确支付资金;
2.是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银行清算规定清算资金;
3.是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办理资金支付退票和退款业务;
4.是否按照规定保持零余额账户日终余额为零;
5.是否按照委托代理协议规定向财政部门及时、完整、准确传输国库集中支付相关信息。
(三)按照有关规定和管理要求,其他需要动态监控的事项。
第三章 监控方式
第八条 市财政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设置预警规则,采取系统预警和人工判断相结合的方式,动态监控财政资金支付清算信息,核实监控疑点信息。
第九条 预警规则实行目录管理,市财政局根据预算执行管理需要和业务实际,及时修订公布《市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预警目录》(见附件)。
第十条 系统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Ⅲ级、Ⅱ级、Ⅰ级和阻止类,分别对应预警类别为提示、提醒、财政审核和阻止。
第十一条 对于不同预警级别的业务,市财政局、预算部门和单位分别进行相应处理。
(一)对预警级别为Ⅲ级的业务,系统自动记录,提示市财政局定期开展统计分析。
(二)对预警级别为Ⅱ级的业务,系统提醒预算部门、单位对照相关财政财务制度规定,确认支付申请是否违规、支付信息填写是否完整、准确。经核对确认无不当或违规支付行为的,可继续提交申请,办理支付。
(三)对预警级别为Ⅰ级的业务,系统提醒预算部门、单位对照相关财政财务制度规定,确认支付申请是否违规、支付信息填写是否完整、准确。经核对确认无不当或违规支付行为的,可继续提交申请,转市财政局人工审核。
(四)对预警级别为阻止类的业务,预算部门、单位不能提交申请。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对预算部门、单位触发Ⅰ级预警的支付申请,进行合规性、程序性审核,并在1个工作日内给出处理意见。对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的,预算部门、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供。未及时提供或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市财政局注明原因予以退回。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对预算部门、单位触发Ⅲ级、Ⅱ级预警,以及虽未触发预警、但事后筛查发现监控疑点信息的业务,按照一定方式进行核实。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对监控疑点信息,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核实:
(一)电话核实:通过电话向预算单位、主管部门、代理银行、收款单位等了解核实情况。
(二)调阅资料:通知预算部门、单位或代理银行提供有关文件、合同、支付单据、原始凭证、会计账册及报表等资料。
(三)约谈走访:对电话和调阅资料方式无法完全核实的,可约谈或走访预算部门、单位及相关单位了解核实情况。
(四)实地核查:对动态监控发现的重大违规疑点或普遍性、趋势性疑点问题,进行实地核查。根据需要,市财政局可委托监督机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代理银行、社会中介机构等开展实地核查。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核查前后,应分别制发核查工作通知和核查情况通报。
市财政局核实监控疑点信息过程中,应做好文字记录、电子记录和资料归档工作。被核查单位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票据、说明等,必须真实、合法、有效。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接到预算部门、单位、代理银行、收款人等关于国库集中支付事项的投诉举报后,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对核实确认的违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作出处理;不属于职责范围的,按照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预算部门、单位存在违规问题的,根据情节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一)对确因理解偏差、操作失误等原因发生错误支付的,市财政局通过电话等方式告知预算部门、单位按照正确操作方式立即整改。
(二)对违反预算执行管理有关规定的,市财政局依法作出退回违规资金、调整账目或补办手续等处理决定,并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做好相关记录。
(三)对不及时或拒不执行处理决定,未按要求整改或虚报整改情况的,市财政局制发书面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整改,并将违规情况通报给其上级主管部门。
(四)对预算部门、单位未在限期内落实市财政局书面整改意见的,市财政局依据有关规定,可以采取暂停拨付资金等处理措施,并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通报。
第十九条 代理银行存在违规支付资金的,应将违规资金按原渠道退回相关账户或重新办理有关业务;造成损失的,按照委托代理协议承担赔偿责任。
对未及时整改、未按要求整改或虚报整改情况的,市财政局予以通报,直至终止委托代理协议。
第二十条 相关预算部门、单位及代理银行应在收到市财政局核查情况通报20个工作日内对通报问题作出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建立违规整改跟踪反馈机制,监督整改结果和成效
第五章 监控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将日常动态监控反映的共性问题、潜在风险和关注事项等,反馈给预算部门、单位,督促各部门、单位落实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开展自查自纠,加强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对财政资金支付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重点关注事项等,编制专题分析报告,反馈给预算部门,为相关问题处理提供参考。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按月对市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为加强预算管理、完善政策制度和开展绩效评价等提供参考依据。
第六章 监控职责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制度,根据制度规定和监控需要设置、调整动态监控要素和预警规则;
(二)建立健全与市直预算部门、代理银行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互动机制;
(三)组织开展日常监控、问题核查和违规处理工作,建立核查通报制度;
(四)加强监控结果运用,分析反馈动态监控和违规处理情况;
(五)受理国库集中支付投诉,依据权限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六)管理和维护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动态监控模块。
第二十五条 预算部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及其他财政财务管理制度,按照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完整、准确填写支付申请,保证原始凭证真实、合法、完整;
(二)积极配合市财政局核实监控疑点信息、处理违规问题,按要求及时、完整、准确地提供查验等有关资料;
(三)对市财政局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整改,并按要求将整改结果及时反馈市财政局;
(四)预算部门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所属预算单位配合做好动态监控相关工作;
(五)预算部门加强与市财政局联系互动,积极运用动态监控结果,改进和加强本系统预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代理银行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履行与市财政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指令及时、规范、准确地办理资金支付、清算及退票、退款;
(二)按照市财政局要求,及时、完整、准确地将收支、清算和账户信息传输至市财政局;
(三)积极履行各项服务职能,规范、高效地为市财政局和预算单位提供代理服务;对所属分支机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和服务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四)发现预算部门、单位违规支付事项,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
(五)主动配合市财政局开展有关监督、核查工作,及时、完整、准确地提供相关支付票据和数据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县区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参照制定本地区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铜陵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铜陵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办法》(财支付〔2017〕612号)同时废止。原《关于印发<铜陵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预警目录(试行)>的通知》(财支付函〔2022〕4号)与本《管理办法》内容不一致部分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铜陵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预警目录
附件
铜陵市市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预警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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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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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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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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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警规则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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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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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警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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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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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指标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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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调剂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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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经费只允许调减不予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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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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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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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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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款计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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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预算申请用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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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预算单位年初预算指标以及年度中的追加、追减、调剂等指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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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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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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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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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支付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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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计划支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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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的资金支付额度超过用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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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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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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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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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支付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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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金额超过合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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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的政府采购资金支付金额大于合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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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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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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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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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支付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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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时间对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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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月资金支付账单应及时对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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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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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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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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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支付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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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零余额账户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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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人账户为预算单位(财政)零余额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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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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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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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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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支付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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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挂牌单位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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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付款人属同一部门, 收款人名称在“挂牌单位信息备案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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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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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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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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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支付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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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人信息填列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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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人为空,或收款人名称全部为数字;收款人开户行为空;收款人账号为空,或含中文、或长度<=5个字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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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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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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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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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支付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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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用途填列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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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栏为空或仅填列阿拉伯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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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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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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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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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支付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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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工会账户转非工会经费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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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人账户为预算单位工会经费账户,预算经济分类科目非“工会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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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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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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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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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支付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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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经费科目用于非“三公”经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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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项目、经济科目是“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接待经费”、“公车运行维护费”、“公务用车购置”用于非三公经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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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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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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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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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支付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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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三公”经费科目用于“三公”经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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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三公经费支出,但预算项目、经济科目不是“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接待经费”、“公车运行维护费”、“公务用车购置”
|
系统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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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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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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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支付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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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车辆燃修费预算支付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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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安排项目是“专用车辆燃修费”用于非专用车辆燃修运行费用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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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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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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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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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支付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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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保险费预算支付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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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安排项目是“车辆保险费”用于其他非车辆保险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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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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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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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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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支付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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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现金需财政业务科室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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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现金支付申请保存后,转财政业务科室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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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人工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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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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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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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支付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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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支付跨年度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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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年度退款资金重新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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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人工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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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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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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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支付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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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非采购中标人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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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政府采购资金时, 收款单位与合同中收款单位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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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人工审核
|
Ⅰ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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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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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支付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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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学会协会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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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人为市属学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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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人工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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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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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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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支付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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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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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人为本单位基本账户、一般账户、专用账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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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人工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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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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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资金支付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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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本部门内预算单位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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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人为本部门内预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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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人工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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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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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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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支付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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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支付单笔金额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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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支付单笔资金支出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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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人工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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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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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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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支付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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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代管资金账户转款
|
收款人账户为代管资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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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人工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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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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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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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支付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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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跨部门预算单位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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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人为跨部门预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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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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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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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资金支付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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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县区级预算单位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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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由县区支付的项目预算资金,在市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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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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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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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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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支付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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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用途填写模糊
|
资金用途填写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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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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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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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资金支付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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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政府采购应采未采规定
|
支出项目属于集采目录或达到限额标准以上
|
系统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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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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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资金支付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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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目标类项目列支人员经费
|
特定目标类项目资金用于人员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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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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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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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资金支付类
|
运转类项目列支人员经费
|
运转类项目资金用于人员开支
|
系统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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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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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资金支付类
|
违规发放津补贴
|
单位开支违反津补贴的有关规定
|
系统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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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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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资金支付类
|
违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
|
违反《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省内公务活动禁止饮酒规定》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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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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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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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资金支付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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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向个人划转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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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个人账户支付除工资、劳务性支出、出差补助、公务交通补助、抚恤金、个人医疗费补助、应付个体工商户资金等以外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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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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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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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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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支付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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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会议定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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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会议定点管理规定,收款人不在市级定点宾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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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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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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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资金支付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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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收款人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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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经济科目为“住房公积金”,收款人不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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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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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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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资金支付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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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费收款人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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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经济科目为“其他社会保障缴费”,收款人不是人行金库或给定账户
|
系统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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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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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资金支付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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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卡还款金额超过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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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卡单笔支出超过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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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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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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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资金支付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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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卡公务消费地点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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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卡公务支出消费地点与部门经济科目、用途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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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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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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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资金支付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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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支付申请超时未支付
|
资金支付申请超时未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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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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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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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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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管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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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余额账户有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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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终了,财政零余额账户、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账户有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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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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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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