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2024〕5号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政府关于师范附属幼儿园扩建工程项目征收决定
为进一步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根据铜陵市棚改和征收工作要求,铜官区师范附属幼儿园扩建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已被列入征收范围。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及奖励暂行标准(修订)的通知》(铜政办〔2022〕7号)等相关规定,该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已经论证、征求意见,征收补偿费用已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房屋征收条件已具备。现决定,对上述范围内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
铜官区土地和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本决定和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组织实施土地房屋征收,并在30日内与被征收人签订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2024年4月9日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政府关于师范附属幼儿园扩建工程项目征收决定公告
为进一步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根据铜陵市棚改和征收工作要求,铜官区人民政府对铜官区师范附属幼儿园扩建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已作出了《征收决定》(区政〔2024〕5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师范附属幼儿园扩建。
二、征收范围:幸福村18栋以西,师范附属幼儿园以北,幸福村12栋以东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造物及其附属物(具体以征收红线图为准)。
三、征收部门:铜官区土地和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四、启征日期: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
五、补偿方式及具体补偿标准:按《师范附属幼儿园扩建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六、被征收人不得在确定的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七、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与铜官区土地和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八、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产权所有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按照该项目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九、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被征收人及利益关系人如对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区政〔2024〕5号)不服的,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现场办公地点:幸福社区
十二、现场联系方式:0562-2882147
十三、监督举报电话:0562-2881207
特此公告
2024年4月9日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政府关于师范附属幼儿园扩建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改善城市容貌和居民居住条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及奖励暂行标准(修订)的通知》(铜政办〔2022〕7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项目征收范围内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方案:
一、征收范围
幸福村18栋以西,师范附属幼儿园以北,幸福村12栋以东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造物及其附属物。
二、征收补偿原则
(一)项目征收范围内合法建筑按政策给予补偿安置。
(二)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不予补偿安置。
(三)房屋搬迁、临时过渡的合法部分按政策给予补偿。
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被征收的合法非住宅房屋产权所有人可以选择货币化补偿方式安置,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并按以下政策处理:
1.选择货币化补偿方式安置的合法非住宅房屋,按以下政策处理:
(一)被征收房屋是非住宅(除住宅外的其他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在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基础上,对被征收人给予10%奖励(上述所涉奖励包括搬迁奖、临时安置补偿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二)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必须经过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评定,评估机构的选定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依法确定。
2.选择产权调换方式进行安置的合法住宅,按以下政策处理:
(1)产权调换安置地点:幸福社区区域。
(2)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与被征收房屋属于同一级别地段,可以选择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与用于安置的房屋评估价进行结算;或者按等面积、等楼层安置不找差价,超出或者不足等面积安置的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结算。
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安置房屋与被征收房屋不属于同一级别地段或者不同楼层的,根据被征收房屋和用于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结算价差。
四、被征收房屋所有权及合法使用权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用途和建筑物面积以房产证证载内容为主,同时结合其他有效证件综合认定。
(二)征收范围内无证房屋按照《铜陵市违法建设认定处理办法》(铜政办〔2018〕11号)相关规定执行。
五、相关补偿标准
(一)搬家费
非住宅按12元/平方米·次,因大型机械、重大设备搬迁费用超出前述标准结算额的,搬迁费可以采取评估方式确定。
(二)停产停业损失
选择产权调换的非住宅房屋,商业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费,每月按房屋货币补偿款的6‰结算;其他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费每月按房屋货币补偿款的5‰结算。
征收非住宅房屋超过24个月未安置的,从超出之月起,停产停业损失费按2倍执行。
本条规定的停产停业损失费标准,若省级出台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其他附属物和装潢等补偿
其他附属物、装潢等补偿标准按照《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及奖励暂行标准(修订)的通知》(铜政办〔2022〕7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有关奖励政策
征收非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的,建筑面积在100(含100)平方米以内的合法非住宅,奖励每产权单位1万元;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奖励每产权单位1.5万元。
六、其他规定
(一)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房屋产权人(法定代表人)应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户口簿、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证件原件到场签字盖章。产权人(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到场的,可委托代理人(持产权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携带上述合法有效证件原件到场签字盖章。
(二)征收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三)征收有纠纷或产权不明的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将该房地产有关事宜作证据保全,并作出补偿决定,经公证提存补偿费用后实施征收。
(四)被征收人搬迁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后,不得擅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附属设施;擅自拆除的,由被征收人承担一切责任。
(五)本补偿安置方案中关于面积的表述均指房屋建筑面积。
七、本方案由铜官区土地和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2024年4月9日